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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傷害給付
職業傷害給付
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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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於保險有效期間(勞保投保中)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自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,可以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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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職災發生日或職業病確診日為可領取起始日,並於五年內申請。超過五年或不申請職災勞保給付,申請的權利就喪失。
所需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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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先告知-事發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、事發經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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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病給付申請書 (工會索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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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/派遣證明書 (工會索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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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斷證明書 (正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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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存摺封面 (影本)
帳戶凍結者:請本人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 -
本人印章
如果是『公出/上下班途中發生傷害』,需再準備下列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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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先告知-出發地點、工作地點、事發地點、行經路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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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下班、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(工會索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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駕照 (影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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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報案-請檢附「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」(影本)
執行職務以致傷害,向工會索取下列資料
(勞保局補貼部分掛號費及住院膳食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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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傷病門診單 (回診使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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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(出院時請交付醫院)
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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務必一定絕對要回診(復健),在家療養不在給付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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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傷害發生的前三天不給付,第四天起開始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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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傷害給付最多2年為限。第一年補貼投保薪資70%,第二年補貼投保薪資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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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給付之項目-如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、成藥、病房差額、自費醫材...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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