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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傷害給付

職業傷害給付

說明

  • 會員於保險有效期間(勞保投保中)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自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,可以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

  • 從職災發生日或職業病確診日為可領取起始日,並於五年內申請。超過五年或不申請職災勞保給付,申請的權利就喪失。

​所需資料

  1. 請先告知-事發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、事發經過

  2. ​​傷病給付申請書 (工會索取)

  3. 僱主/派遣證明書 (工會索取)

  4. 診斷證明書 (正本)

  5. 本人存摺封面 (影本)
    帳戶凍結者:請本人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

  6. 本人印章

如果是『公出/上下班途中發生傷害』,需準備下列資料

  1. 請先告知-出發地點、工作地點、事發地點、行經路線

  2. 上下班、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(工會索取)

  3. 駕照 (影本) 

  • 如有報案-請檢附「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」(影本)

執行職務以致傷害,向工會索取下列資料
(勞保局補貼部分掛號費及住院膳食費)

  1. 職業傷病門診單 (回診使用)

  2. 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(出院時請交付醫院)

注意事項

  • 務必一定絕對要回診(復健),在家療養不在給付範圍。

  • 職業傷害發生的前三天不給付,第四天起開始給付。

  • ​職業傷害給付最多2年為限。第一年補貼投保薪資70%,第二年補貼投保薪資50%。

  • 不予給付之項目-如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、成藥、病房差額、自費醫材...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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